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 劳务报酬标准》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,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 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集中采购机构: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,维护评 审专家和采购人、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„2016‟ 198 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我们制定了《山 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》,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:
一、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,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 府采购评审活动,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。按照“谁使用、 谁承担”的原则,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 购机构(以下简称使用单位)支付。其中,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 项目,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,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 付。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 酬。对项目复审活动,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。
二、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
(一)评审劳务报酬按照“同工同酬、按劳分配”的原则, 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。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 开标时间算起,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,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 间不予计入。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 始点。
(二)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,以银行转账方式 支付。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,将评审 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确需现金支付 的,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。
(三)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 销差旅费。评审专家迟到 30 分钟以内的,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;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,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—200 元,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,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。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接受处 理处罚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销差旅费;已经获得的,须全额 退回。
三、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,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 法相应标准,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,也可由双方协商 费用包干标准。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。非异 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(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 费除外)和交通费。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,纳 入单位预算管理,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,报销差 旅费,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;不得随意克扣或者 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,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、供应商转嫁负 担。
(二)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 酬,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;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,应于评审活 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。
(三)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、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 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,可参考本标准执行。 (四)本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。
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》
类别 适用情形 金 额 备 注 劳务报酬
① 正常评审项目; ② 进入评审环节 后中止的项目。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 的,劳务报酬为 400 元 /人;评审时间超过 3 小时后,每增加 1 小时 增加 100 元/人。正常 情况下 1 天最高不超 过 1000 元/人。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、 不足 1 个小时的,按 1 小时计算;不足 30 分钟 的,按 50 元/人计算。 因项目评审需要,连续 评审时间超过 10 小时 或者 2 天以上的,由双 方协商确定。
误工补偿 ① 未进入评审环 节即中止或者 终止的项目; ② 专家到场后发 现需要回避的 项目。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 元补偿。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 止或者终止。
差旅费 ① 住宿费; ② 城市间交通费。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 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 准,由采购人或者集中 采购机构凭据报销。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 (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 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 外)和交通费。
注: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。
附件: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5 月 31 日
附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
填表时间: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分包数量 个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预算金额 万元 中标成交金额 万元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评审专家姓名 及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及账号 评审劳务报 酬(元) 误工补偿 (元) 住宿费 (元) 城市间交 通费(元) 扣减 (元) 支付 金额 评审专家 确认签字 备注 合计 总计 元 采购人代表: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: 采购代理机构(加盖公章):
信息公开选项: 主动公开 抄送:财政部,省审计厅。
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1 日印发